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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峰主任开讲《国际经贸规则的创新与引领》

2017年1月3日下午,工商校友、亚太示范电子口岸网络运营中心主任、原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副司长黄峰先生做客工商206,带来一场题为《国际经贸规则的创新与引领》的讲座,带领听众“纵观”现有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及未来发展趋势,走在国际经贸最前沿。

黄峰主任表示,无论是所谓“黑天鹅”事件的英国脱欧和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或是明年欧盟大国法国和德国都将面临大选,让人们深感未来不确定性大幅增加,并开始反思“反全球化”时代是否已经来临?在如此背景之下,中国的战略选择将是如何的?

目前可以达成的共识是,中国应该继续坚持对外开放,因中国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正是顺应了“全球化”的浪潮,成为其重要的受益者;另一方面,在如今“反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应承担更多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更多地参与和引领国际规则的制订

黄峰主任说道,虽然美国被认为掌控国际经贸的主导权,但不可否认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美国成为国际公共产品的主要供给方。而作为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资本,比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在两三百名的员工中,有70%以上的人拥有优秀的法学教育背景,多为名校毕业生。因而“参与和引领国际规则的制订,掌握规则的主导权”并非易事,在其巨大的成本投入中,最重要和最主要的就是人力资本的投入

而上海财经大学在2015起开设了国际组织人才培养基地班是非常富有远见的举措,为未来中国参与和引领国际规则的制订培养所需人才。目前中国参与许多国际组织和机构,虽然财政份额在不断提高,但相应中国驻派的官员依旧较少,同时官阶较高的“国际公务员”人数也较少,此类人才相当稀缺;另外,在国际规则的制订方面,包括外交部和商务部等部门都需要大量国际经贸谈判,外交谈判等方面的人才。

第一部分 国际经贸规则的创新与引领

区域贸易协定

TPP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对于TPP的存在与否,黄峰主任认为,TPP的存在看似对中国目前的发展不利,但作为“高水平”的经贸规则它将十分有利于中国当前的深化改革。回看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历史,通过对外开放来倒逼国内改革是中国发展的重要途径,即通过引入外部标准和国际惯例实践来实现。最显著的例子即是2001年中国加入WTO,使中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包括实现市场经济。

TPP其实先由四个不大的国家,文莱、智利、新西兰、新加坡于2005年协议发起,2008年美国宣布加入,2011年日本加入,2012年墨西哥、加拿大等国加入。经历4年谈判,2016年签订TPP协议。

黄峰主任介绍,之所以将TPP称为“高水平”经贸规则是因为,即使在传统货物市场进入(主要指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跨境服务贸易(同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技术性贸易障碍(非关税壁垒)、知识产权(同WTO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投资(同WTO的《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等传统FTA贸易议题上,TPP设定了更高的标准

比如在货物市场进入方面,涉及到关税的一个相当重要的标准为“原产地规则”,即假设原产国为越南的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则首先要证明该货物确实是在越南生产的。一般以当地含量来确定,可能超过50%就可被认定为是越南生产的。

而在TPP中,以纺织品为例,已将“原产地规则”标准提高至相当高的水平,称为“Yarn Beyond”即纱线基础之上的所有增值工序必须在越南境内发生,才能被认为是原产国为越南的产品。因而这大大提高了原产国的标准,也提高了给予关税优惠的标准。

也因此能感受到,该标准是针对中国而制订的。若该标准较低,比如超过50%的当地含量就可被认为是当地生产的物品,那么很多的原料部件都可从中国进口,之后在越南加工,那该产品在进入美国时依旧会被认为是越南生产的货品。而按照TPP“Yarn Beyond”标准,则意味着只能从中国进口棉花进行纺纱,而之后全部的工序必须在越南国内完成。由于越南纺织品的原料必须从中国进口,所以产生“Yarn Beyond”标准。由此可见,这是标准非常高的“原产地规则”。

而在TPP谈判中,美国与日本就汽车原产地的问题有相当大的争论,因日本汽车的众多零部件多在东南亚国家生产,因而其当地含量按照TPP的标准未能达标,但最终美国做了妥协,降低了汽车当地含量的标准。作为汽车生产大国的日本和美国,汽车也成为日美谈判的最大焦点。

除了针对传统议题TPP设定了更高的标准,协定中出现了21世纪的新议题,包括环境、劳工、竞争政策(“竞争中立”规则)、电子商务等议题

环境问题在传统意义上并不属于贸易协定谈判的议题。黄峰主任解释,环境议题是指一个国家不能以不执行与环境相关的法律或是对环境法律问题的执法采取不作为的方式来吸引投资

具体而言,每个国家都有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和规定,例如雾霾严重的中国北方城市其某些产业违反相关环境法律,因其为了降低成本而不采取应有的环境保护处理,这种以牺牲环境代价而降低成本的做法就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另一层面是,政府明知企业有违反环境法的行为,但不进行相应执法,即执法上的不作为。

通过此两种方式降低环保成本以吸引投资,从而引发的国际竞争不公平性也被纳入议题。

劳工议题与环境议题类似,即不能以损害劳工利益的方式或是对违反劳工相关法律和规定的行为采取执法不作为的方式,来吸引投资。劳工条款的核心即为国际劳工组织的五项基本条款,例如不得使用童工,支付相应加班费用等。

竞争政策(“竞争中立”规则)主要针对的是国有企业,除非是履行公共职能的国有企业,所有商业化运作的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竞争的条件须一致,不能获得额外的补贴、优惠的银行贷款利率等优惠政策,确保竞争的公平性。

可以看出无论是环境议题,还是劳工或竞争政策议题强调的核心在于各个国家之间公平竞争性的问题

电子商务议题也是随着21世纪互联网的发展而兴起的新议题,指的是跨境电子商务的规则。目前马云正在推动国际电子商务规则的制订,即eWTP (Electronic World Trade Platform)。

黄峰主任表示,特朗普称执政后将退出TPP,这使得部分人士认为这将减少对中国发展的威胁,但他本人认为这未必有利于中国长期发展。如TPP这般高水准的国际经贸规则的存在,对我国的改革是一股巨大的压力,过去三十年正是压力化为了动力,才有今天的发展。

目前引起较大争议的即是21世纪的经贸新议题,但其实包括环境、劳工、竞争政策等议题都与十八届三中全会所确定的深化改革方向高度一致。例如环境问题,目前我国环保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虽已比较齐全,但关键在于企业是否遵守这些法规,政府机关是否对相关问题进行严格的执法。而环境法规的严格执行与经济发展、社会安定之间的矛盾则是政府长期面临的严峻挑战。

RCEP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2011年由东盟十国发起,中日韩三国以及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6国共同参加,在2016年结束第16轮谈判,东盟10国已经分别与另6个国家签署了了5份自由贸易协定。

RCEP的议题以传统议题为谈判重点,主要包含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与技术合作,但也涵盖了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竞争政策、争端解决等,是一个传统的贸易协定。与TPP相比,其标准较低,加强了现实可操作性,易为各方所接受,同时协议所覆盖的区域范围较大。目前谈判难点在于印度,由于其决策较慢,市场开放度不充分,而使整个谈判进度较缓。

FTAAP 亚太自由贸易易区(Free Trade Area of the Asia-Pacific)

2008年提出,2010年在日本举办的APEC会议上正式确立,成员为21个APEC成员经济体,目前仍在积极推动中,是亚太地区未来的愿景。当前仍在谈判之前的准备过程中。

在对比TPP,RCEP和FTAAP的成员经济体之后能清晰观察到:TPP由美国主导,无中国参与,其经济总量占世界经济的40%;RCEP由东盟主导,无美国参与,其经济总量占世界经济的31%;FTAAP覆盖面非常广,其经济总量超世界经济总量的50%

对中国而言,FTAAP所带来的收益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2.7,对美国而言,FTAAP所带来的收益是跨太平洋战略略经济伙伴协定(TPP)的2.5倍。可见,无论是在整个亚太层面,还是在国家层面,FTAAP都可能创造出更大的经济和社会福利

另外就全世界而言,其他地区的区域性贸易协定也有许多,例如刚完成谈判的CETA(加拿大与欧盟的全面贸易协定),而TPP,RCEP和FTAAP是亚太地区最重要的区域贸易协定。

行业性协议 (Sectoral Agreement)

TiSA 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rade in Services Agreement)

正式的谈判在2013年展开,由24个WTO成员国(包括欧盟)进行讨论,其服务贸易总量占全球七成,但中国目前并不在成员国内,因其不想中国参与相关规则制订,但会在协定制定之后邀请中国参加。黄峰主任在此提醒,国际经贸规则的制订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其中的冲突会是相当激烈

TISA起源于GATS(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呈现形式为“正面清单”,而TISA的谈判为“负面清单”形式,即明确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对某些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除此之外其余所有领域都对外资开放。

TISA谈判涉及服务贸易领域广泛,重点谈判的领域包括金融服务、通讯服务、电子商务、海陆空运输服务、国内规制、“模式4”相关问题(mode 4,指的是自然人跨境流动的相关问题)。

EGA 环境产品协定(Environmental Goods Agreement)

由中、美、欧盟等14个世贸组织成员在2014年发起,现已有17国参与,旨在实现对环境产品减免关税,推动环境产品自由贸易,通过消除环境商品的关税障碍,营造贸易、环境、发展的三赢效果

ITA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

在WTO成立之初,已有《信息技术协定》,旨在提高社会水平及扩大商品生产和贸易的目标,实现信息技术产品全球贸易的最大自由化,鼓励世界范围内信息技术产业的不断技术进步。而在2015年《信息技术协定》(ITA)扩围谈判就产品范围达成协议,将更多的信息技术的产品纳入其范围享受关税的减免

中国的自由贸易易协定及双边投资协定

对中国而言,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订分为四种:WTO多边贸易协定,目前中国是“多哈回合谈判”最积极的推动者,而美国则因对WTO的作用以及谈判现状感到失望,从而主导进行TPP和TI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的制订;区域贸易协定;WTO下产业、部门的协定;中国自身的FTA(Free Trade Agreement 自由贸易协定)和BIT(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双边投资协定)。

黄峰主任特别解释了FTA的存在,因在WTO相关条款中有一条叫作Economic Integration(经济一体化),它指若因经济一体化的缘由,经济体之间可以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可超越WTO规定的一些基本义务,例如国民待遇的义务、最惠国待遇的义务。这意味着与某国签订FTA,中国将给这个特定的国家更优惠的待遇,而其他WTO成员方则无法享受该优惠待遇

目前,中国已签署了14个自贸协定,涉及22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最重要的三个协定为中国与东盟、中国与澳大利亚以及中国与韩国的协定,因东盟是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量的13%,与澳大利亚的贸易量占总量的7%,韩国占3%。而目前签署的14个协定其涉及的贸易总量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量的35%。虽然中国贸易伙伴的三分之一已与中国签订自贸协定,但美国、欧盟和日本还未与中国签署自贸协定,这三者加总的贸易量也大约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量的35%。

如果RCEP谈判成功,签署自贸协定所涉及的贸易总量将接近中国对外贸易总量的50%,因而RCEP对于中国而言十分重要。

同时,中国已经累计签署了150多个BIT,中美和中欧BIT谈判是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两项最重要的BIT谈判。

中澳自贸协定

这是近期签订的最重要的自贸协定。

对澳大利亚而言,它较关注出口至中国的牛肉关税(黄老师在此特别温馨提示, 市面上售卖的澳大利亚牛肉是货真价实的,而所谓日本牛肉或美国牛肉若不是掺假则是非正规渠道进入中国,因日美两国境内有疯牛病的存在,中国与两国并未达成相关协定),另有红酒、液态牛奶等乳制品的关税。中国对这些澳大利亚具有优势的领域设置了较长的保护期

而在能源方面降低关税,将降低中国企业原材料进口的成本,因而对企业发展有利。不得不承认,在铁矿砂等资源方面中国相关资源质量无法与澳大利亚抗衡,因而需要依赖进口。

中韩自贸协定

可以从协定内容看出,10年内中国将逐渐取消对韩国家电产品15%的关税,因而为我国的家电企业设置了10年的保护期。对成衣设定了20年保护期,而牙膏也达到了10年。

特别注意到的是,中国对韩国制造的汽车及零部件不给予关税减让措施。由于韩国汽车的低成本和较令人满意的质量,使韩国汽车在中国市场的竞争力相当强,其中端的定位对中国庞大的汽车行业造成相当的威胁,因而中国在汽车方面不给予韩国关税减让。

中美投资协定

2008年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中美期望通过双方投资协定的谈判带动全球经济的复苏。但由于2008-2012年之间,美国对外投资协定谈判的范本进行修订审批(因其范本的国内利益攸关者提出意见,例如美国工会要求增加劳工相关条款增进国际竞争公平性),从而导致谈判暂停,于2012年重启。

2013年5月中方承诺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方式同美国开展投资协定谈判,也是谈判的核心。不同于中国之前给予外商准入后的国民待遇,即外商企业一旦在中国注册设立,之后便享受与内资企业同等的待遇,但在准入阶段外资与内资企业设立审批程序并不相同。在此次谈判中,美国要求从准入审批阶段开始便享有国民待遇,这便是“准入前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并不针对准入前国民待遇,而是针对谈判中的四项核心义务,若其对内资和外资有不同的要求则须列明。这四项义务是:国民待遇,包括准入前和准入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

高管和董事会的要求,指高管和董事会的人员享有国民待遇,若不能享有国民待遇则须放入负面清单。例如,若中国规定外籍人士不得担任中国的银行的行长,这便违反了高管和董事会义务,因该义务要求无论国籍都可在中国的银行内担任行长,那么该项对于外国人进行限制的内容就应纳入负面清单;

业绩要求,这项内容相当复杂,包括不得要求外资企业其生产的产品过半以上必须出口、不得要求外汇平衡等等。义务的谈判其核心在于使不同国家的企业处于较为公平的竞争环境内

而之前中国签订了150多个BIT,均是正面清单的方式,只涉及准入后国民待遇,因而同美国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谈判模式对中国而言是一个重大的决策。

与此同时,上海自贸试验区也同步启动,于2013年9月挂牌,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方式便成为了自贸区四个大项任务之一,四个任务分别在贸易便利化方面、吸引外资方面,即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金融方面、事中事后的监管方面,指政府监管方式的改变,从事先转变为事中事后的监管制度。

因而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建立与中美BIT谈判高度重合,一方面我国决定以该模式与美国进行BIT谈判,另一方面也为了迎接该项谈判,中国选择上海进行先行先试。

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则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最传统的投资保护。黄峰主任解释,投资协定最早是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由发达国家发起同发展中国家签订,当时称为投资保护协定。原因在于当时全球处于民族主义兴起的时期,许多殖民地在该时期纷纷独立,独立之后便将外资企业一律国有化或征收,所以出现了投资保护协定,以保证外商的投资不会被国有化或被征收,一旦出现被国有化或被征收的情况则需要进行赔偿。

二是争端解决机制,即ISDS(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因上述情况投资领域率先引进该机制,也是BIT制订的初衷。三是随着其内容扩展而有的“市场准入”。BIT通过较为“软性的方式”来实现市场准入,即通过国民待遇,若有例外则放入负面清单的方式,而非明确规定哪些领域需要开放的方式。例如赌博业在中国是被禁止的行业,则外资企业同本国企业一样不会被允许开设赌场。

与之不同的是,在市场准入方面,中欧BIT谈判则包括国内规制,即在享有国民待遇的前提下,外资要求是否可获得更松的标准。所以中美BIT谈判不涉及国内规制,其要求只是国民待遇,但中欧BIT和TiSA谈判都涉及国内规制,原因在于服务贸易的国内规制相当多,尤其是在新的服务贸易如电子商务等领域,因而国内规制成为中欧BIT谈判的议题。

谈判也涉及了环境、劳工等议题,虽然这些议题在TPP和中美BIT协定中核心、宗旨都相同,即不允许通过贬损环境和劳工的标准或贬损对环境和劳工执法的标准而吸引外资,但一旦发生问题,在中美BIT中是通过双方政府磋商的方式来解决,而TPP中则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前者更为软性,后者则具更强的约束力。

因中美之间投资相当活跃,尤其是2010年之后中国对美国的投资急剧加大,至2015年中国对美的投资额超过了美国对华的投资额,从而双方期望通过中美BIT来进一步促进双方的投资。

第二部分 国际投资协议(IIA)

国际投资协议的发展历史

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萌芽期,国际协议开始出现,但保护水平较弱,没有ISDS机制,形成基础性协议《纽约公约》 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国于1986年加入,1987年4月22日起生效,这意味着在中国对两国企业争端进行仲裁的裁决可以在相关公约缔约国执行,同时中国也要执行其他缔约国做出的仲裁裁决。

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快速发展期,协议开始纳入ISDS的标志为《ICSID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即《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由世界银行发起,意在增加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中国于1990年加入。

黄峰主任解释道,《ICSID公约》和《纽约公约》分别解决了国际投资争端中仲裁及仲裁执行的问题,因而两者互补,形成完整的机制。

在之后近二十年的蓬勃发展期中,大量协定开始将投资自由化,即市场准入议题加入内容,之前的协定都以投资保护为目的。1994年同时出现了三个非常重要的协定:《NAFTA》(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是第一个区域贸易协定,《WTO》和《能源宪章条约》,它是在能源领域进行投资保护、能源贸易和运输保护及争端解决的公约。中国目前作为《能源宪章条约》的观察员还未加入该条约。

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进入到了规则重构阶段(黄老师在此推荐了原商务部部长陈德铭的著书《金融危机与规则重构》)在这个阶段协定转向了区域性的协定,新投资协议数持续下降,终止和修改协议时有发生

黄峰主任特别说明,WTO主要解决的是全球多边贸易问题,包括货物和服务贸易,但到目前为止在投资领域还未有全球多边的统一规则体系。现行的规则都是由双边或区域性的协议,包括投资协议和自贸协议,组成的规则体系,是相当碎片化的。规则重构则反映了各国期望构建一个全球投资协议的意愿。

目前国际投资协议现状

国际投资协议存量庞大,而投资规则都散落在这些协议中,非常“碎片化”,缺乏综合性多边投资条约,区域性贸易协定(RTA)效力则有限。至2014年底累计3271个国际投资协议(IIA),其中BIT占绝对多数;

近期年均达成协议数在持续下降,部分之前签订的BIT到期之后便终止。常常是发展中国家认为ISDS机制中企业、投资者个人与国家对立接受仲裁是不平等的,因而认定该机制对他们不利,则不愿意在协议里纳入ISDS机制,因此BIT无法在到期后延续。 另一方面,新达成协议的水平却在不断提高

黄峰主任提到在中美BIT谈判中关于ISDS机制的谈判细节。美国表示它虽拥有众多仲裁案件,但都赢得了仲裁,而中国表示在签署的所有协议中几乎未现仲裁案,即便都已纳入ISDS机制。黄峰主任解释,因中国签署的协议常通过要求先行国内的相关程序和机制从而减少了仲裁发生的机会。双方各自特征实力可见一斑。

但同时“区域性贸易易协议”(RTA)快速发展,从NAFTA,至CETA,再到TPP和TTIP。另外国际投资争端案件中,投资者与东道国胜率基本持平。黄峰主任表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是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在未来中国必定需要非常专业的仲裁员参与涉及中国的争端案件, 具有极高专业资质和素养的仲裁人员将是中国未来必备的高端人才

未来国际投资协议发展趋势

一是,涵盖“市场准入”的国际投资协议渐成主流趋势;二是,对投资的“保护水平”不断提高,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战乱补偿、最低标准待遇、业绩要求、透明度、全面的ISDS等等;三是,“二十一世纪新议题”不断涌现,包括环境、劳工、透明度、公平竞争等。

四是,国际投资规则“多边化”的趋势逐步显现,从95年OECD开展的“多边投资协定”谈判到2016年中国作为G20轮值主席国,推动达成了《G20全球投资指导原则》,推动多边国际投资协定走出第一步。中国的举动反映了其希望通过G20和APEC引领多边投资规定的意愿。

五是,“美式协定”的影响力渐超传统“欧式协定”,“欧式协定”主要关注投资保护并涉及国内规制,而“美式协定”分为市场准入、投资保护和公平竞争,以及争端解决。

六是,国际投资协议“价值取向的再平衡”。任何国际经贸协议的谈判都是国家权力的让步,因某些条款的实行会影响到政府的运作,究竟国家的权力在协定中如何让步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最终使协议既要 “保护投资者权益”也要“保护东道国监管权”

中美对外缔结投资协定发展历程

回看美国对外缔结投资协定的发展历程,早在1981年便有了第一代投资协定范本,在《NAFTA》(1994)中首次采用现代版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缔约模式。而目前使用2012年修订的版本,同时推进的四大谈判(TPP、TTIP、中美BIT、美印BIT)中,除完成的TPP外,其余均进展不顺,而TPP也面临即将退出。因而对于美国贸易谈判官员现面临极大的挑战。

回顾中国相关历程,第一个协定与瑞典签约,也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目的为吸引外资。中国在签约的实践中较为强调政府的监管权。早期协定中只限于“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提交ICSID仲裁,如今则是所有义务都纳入仲裁范围。从2013年至今,即使中美BIT面临暂缓,仍有其他各谈判可进行,如中欧BIT、RCEP等,由于各个国家对外投资协定的标准高低不一,因而谈判难度不一

Q&A时间

Q1: 与不同国家签订协定,如何衔接不同协议间义务的差别?

通过协定里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来实现。一般而言,按不追溯原则,在新协议签订之前的协议里若有给其他国家特殊的优惠政策,新的签约方不能享受该优惠,但该签约方能享受到,缔约方在签订该协议后给予其他国家的特殊优惠政策。但有一例外,即在协定中列明行业性例外,例如在渔业上未来给其他国家的优惠政策并不给本次签约方需要在条款中写明。

Q2: 经贸协定对国内企业的作用影响是什么?

整体而言,这些协定的作用还是相当大的。以中美BIT为例,它要求国民待遇。但签订协议之后,当美国企业来华投资希望享受中国企业的待遇时,会发现中国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待遇还不完全一样。BIT谈判要求外资企业享受国内最优企业待遇。因而看似只是中美BIT谈判,但双方谈判一旦达成,中国首先要解决的是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待遇不同的问题,若不一样则必须列入负面清单。

又例如2004年之前民营企业并不被允许做货代,只有国有企业可以做,但在2001年入世时中国承诺,三年后外国独资企业可在中国做货代,那既然外国企业可以做货代,自然中国的民营企业和自然人也可以做货代,因而整个货代市场在2004年放开。

这也是通过对外开放倒逼国内改革的例证,因而对外经贸协定是通过外部动力推动内部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Q3: TPP失败的根本原因究竟是什么?

反思TPP的失败,首先要想到TPP是由美国精英阶层制订的,他们的理念是崇尚自由贸易,当然在自由贸易中依旧要维护美国的利益,总体而言他们推动全球化,希望美国在未来掌握世界发展的主导权。但这与美国国内实际情况发生冲突,与全球中产阶级分化,主要是曾经的中产阶级变为穷人的情况,发生了严重的背离。无论是希拉里落选或是TPP失败反映的都是同样的问题,《21世纪资本论》讨论的就是这个问题可以参考阅读。

主讲人简介

黄峰,亚太示范电子口岸网络运营中心主任,原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副司长。本科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世界经济系,先后在复旦大学和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取得经济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他全程经历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并全程参与中美BIT谈判,主要负责其负面清单的制作和谈判。

在本次讲座中,校研究生院副院长李劲松为黄峰主任颁发了上海财经大学国际组织人才基地班校外导师聘书。



(图文供稿: 唐念瑜 编审:蔡卓尔 李劲松 收稿时间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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