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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A LW科目易混淆知识点之Sourc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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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W科目中Source of law这部分中常见的三个问题,是考试的重点,也是最易混淆的难点。网盘下载,ACCA全套备考资料(大纲+真题+考官文章)

Ratio Decidendi与Obiter Dicta

首先,区分两个重要概念:Ratio Decidendi与Obiter Dicta。这是我们LW的课程中出现的第一组拉丁文,本科目中出现的所有拉丁文都需要大家重点记忆。这两个拉丁文出现在Doctrine of precedent-遵循先例原则这部分,其实就是先例案件中判决结果的两个部分:

Ratio Decidendi是the reason for the decision,即法官判决先例案件的理由。在看某个先例案件是否可以遵循时,我们讲到这个先例案件必须是基于法律(proposition of law)做出的判决,而不是基于案件事实(question of fact)做出的。所以,先例案件的判决依据、判决理由是有约束力的。

Obiter Dicta是statement made by the way,是法官在判决结果后面的附带说明,只是法官针对这个案件表达一下自己的看法,没有约束力。

法律解释的九个规则

法庭在判案时,如何区分法律解释的几个规则呢?法律解释的规则包括九个规则,其中有五个需要重点区分和掌握:

①Literal rule,法官根据最原始的字面意思来解释法律。

②Golden rule,黄金法则。如果根据字面意思解释法律时导致了明显荒谬的结果,就不能再根据字面意思解释,而是采用这个黄金法则。比如,儿子谋杀了母亲,在继承法的角度,儿子是母亲的直系亲属,可以继承母亲的遗产。如果按照这个字面意思来解释,儿子反而在犯罪行为中获利了。法官会考虑使用Golden rule来规避掉这个荒谬的结果。

③Mischief rule,在根据字面意思解释法律导致了明显荒谬的结果时,法官考虑这个法律是为了阻止什么不好的行为,禁止什么事情。比如一个人在商场的更衣间里(tent)安装了隐藏的摄像头,法庭规定在某些场所(premises)秘密拍摄别人是刑事犯罪。法官在判案的时候,就会考虑tent是否属于premises.因为这个法案本身就是为了限制秘密拍摄别人的行为,所以这个案件中,就会将tent归为premises的一种。

④The Purposive Approach,法官在解释法律时考虑这个法律的目的,即使字面意思没问题,也要考虑。

⑤The Contextual Rule,针对法律条文中的某个单词,法庭会联系上下文的意思来解释。

大家最容易混淆的就是Mischief rule和The Purposive Approach,前者是考虑这个法律是为了阻止什么,后者是考虑这个法律是为了达到什么目的。一定要仔细区分。

另外四个规则只需要了解,但是同学们在做题中也会遇到,所以这里为大家做一个简单的讲解:

①The ejusdem generis rule,同类原则,根据例子来解释法律。法律在列出一些单词的时候,后面跟着一个例子。那么在解释法律的时候,就根据这个例子来解释。

②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排除其他明示歧义的;把“补集”排除掉。通过把法律解释的歧义情况排除掉,剩下的就是合适的法律解释。

③Noscitur a sociis,文理解释,文字上的推理。根据整句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来推理某个词的意思。比如:“children’s books,children’s toys and clothes”,虽然clothes之前没有标明children’s,但是根据整句话的意思,这里的衣服就是指的孩子们的衣服。

④In pari materia,在类似情况下,在类似事件中。如果议会曾针对某个与本法适用情况相似的问题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庭会在之前的法律中寻找解释的方法。

人权法案对成文法的影响

人权法案对成文法的影响分为两种情况,一个是对新的立法的影响,一个是对已经颁布的法律解释的影响。

(1)对新的立法的影响(Impact on new legislation)

立法包括一级立法(primary legislation)和二级立法(secondary/delegated legislation),人权法案对一级立法和二级立法的影响是不一样的。

议会制定primary legislation时,法案进入二读之前,需要发表一个兼容声明(statement of compatibility),来表明这个新订立的法律符合人权法案的内容。如果法案与人权法案不符合,就需要发表一个声明来说明不符合将造成的后果。但是如果仍然坚持想让这个法案通过,那么需要对这个法案发表一个不兼容声明(declaration of incompatibility),来说明这个法案虽然与人权法案冲突但是依然要订立。

如果secondary legislation与人权法案不相符,法庭可以认为这个二级立法无效(strike out)。法庭对一级立法没有这个权利。

(2)对已经颁布的法律解释的影响(Impact on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同学们要区分清楚,法律解释是法庭在判决案件时对现有法律的解释,而不是对新的立法做出说明。现有的法律必须要以与人权法案相兼容的方式来解释。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法庭认为这个法律与人权法案不兼容,而且也没有办法以兼容的方式来解释,就会发表a declaration of incompatibility来触发议会立法,改进这种不兼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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